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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01〕1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同意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边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用于兴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边检大楼及配套设施的地段,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从批复之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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