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5-02-27 11:00 来源:省政府新闻办

新闻发布会视频

  2025年2月27日11:00,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发布内容:《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

  发布人:

  李 艳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金瑞科 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李大可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王 宁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雷化雨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公布,为我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了明确指引和法治遵循。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向大家重点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注的问题。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吹风会的发布人: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艳女士;

  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金瑞科先生;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先生;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宁先生。

  欢迎各位发布人。

  下面,请李艳女士介绍《规定》的立法背景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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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李艳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关注,同时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介绍《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立法背景以及主要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时时放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把制度完善起来,把责任落实下去。”在主体责任方面,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次制定《规定》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举措,这是立法的第一个背景。 第二个背景是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仍然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不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刘宁书记在全省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王凯省长强调“要强化责任落实,把责任和措施传导到最小单元、基层末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需要制定《规定》强化、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第三个背景是政府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已经建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印发《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等系列文件;2019年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3年省人大修改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已经健全完善。鉴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明确。

  基于以上立法背景,《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被纳入2024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机衔接;坚持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立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制定了细化落实措施。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小切口”精准切入,针对实际问题,需要几条制定几条。如,在此次立法中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还明确了不同类型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履行的相关职责。

  二是责任精准细化。以精准制度设计明确、细化、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一方面,《规定》紧密衔接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新部署新要求;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予以明晰,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行性、操作性。

  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规定》采取推动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重点监督检查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事故隐患,以高质量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政策,在《规定》中推动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的良性循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提高全省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省司法厅将发挥好法治宣传和督促指导作用,确保《规定》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我就先介绍这些,谢谢!

  雷化雨

  谢谢!接下来,请金瑞科先生介绍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推动《规定》贯彻落实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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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金瑞科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出席今天的吹风会。首先向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河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在推动《规定》宣传贯彻落实方面的举措。

  近年来,全省应急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抓手,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修订《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细化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出台《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等,明确了29个行业领域牵头部门和监管职责。扎实推进治本攻坚。制定“1+33+N”实施方案,在33个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加强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改造,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对安全隐患实施治理消除。强化重点领域治理。开展“六查一打”专项行动,集中排查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仓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燃气6个领域的事故隐患,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同时,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推进管理提升。采取加强培训演练、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实施有奖举报等措施,综合推进企业提升安全水平。我省连续6年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稳中趋好的态势。

  但是,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完全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原因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技术、装备、人员投入不足,宣传教育培训不够等方面。出台《规定》势在必行,我们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和学习外省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把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并要求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下面,我再向大家就《规定》宣贯工作的想法和举措作以简要介绍:

  在今年的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就将《规定》的宣贯工作作为今年普法的重点作出了安排,我们从今天开始就启动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一是今天的政策吹风会,希望通过广大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促进《规定》更好地贯彻实施。二是省安委会将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将《规定》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的必修课,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三是加强企业培训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四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切实压实主体责任。五是加强专家指导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的指导,督促企业根据《规定》要求,及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六是把《规定》的宣传作为“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开展宣传,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动员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使《规定》真正在生产经营单位落地、落细、落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提升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雷化雨

  谢谢!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就关注的内容进行提问,也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法治日报记者

  我们了解到《规定》是2024年度河南省委重点立法项目,请问这次立法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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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 李大可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此次《规定》立法主要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以及国家和我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亮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此次立法具有“小快灵”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在立法中,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整个《规定》不分章节,只有24条。

  二是首次明确了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23年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都对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均未对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予以明确。在这次立法中,我们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明确了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通过明晰概念和内涵,让生产经营单位清楚认识到自身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为履行、落实好主体责任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这在全国地方规章立法中尚属首例。

  三是注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的发挥。在立法中,我们不仅明确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为了切实发挥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投入计划、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是根据事故类型强化责任落实。在立法中,结合我省实际针对火灾类事故,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及内容;针对中毒窒息类事故,细化了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针对爆炸类事故,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应考核机制落实情况安全检查”等内容;针对坍塌类事故,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还针对交通工具相撞类事故强化了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特殊场所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职责等。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河南日报记者

  请问,《规定》出台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哪些方面抓好或者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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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宁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到安全生产大局,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安全生产状况才能得到根本好转。《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梳理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实践成果,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突出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实操,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地改进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让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者直观清晰明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干什么、怎么干”。

  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规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全员岗位责任方面,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让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名从业人员都清楚地知道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范围,真正做安全生产的“明白人”。

  二是在安全投入方面,强化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投入主体,完善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从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方面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标准化。

  三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安全生产伴随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全过程,每个工序、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好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作用,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强化事故预防措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消灭危及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安全风险全面受控,使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

  四是强化安全培训保障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培训效果,不搞形式、走过场。

  五是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效。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安全生产举报方面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加强正向激励。在事故应急救援及汲取事故教训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复盘,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河南法治报记者

  请问,此次立法中有哪些创新举措?

  李大可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此次立法聚焦运用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落细、落实,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我们都知道,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人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检查和排除。因此,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中每一个人对安全的积极态度、依制度办事的思维和能力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2024年7月,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就是要在全国大力推广这个机制。本次立法,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国务院安全委会的要求纳入省政府规章,也是要通过立法手段强有力地推动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通过立法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内容,达到最大程度激发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从事中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是创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方式。为了更好督促主体责任落实,我们总结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规定》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针对不同情况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明确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不同方式:

  (一)对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提醒警示告知书,明确整改事项与具体要求;

  (二)接到提醒警示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四)对被约谈、通报后仍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方式。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期限、解除重点监督检查的主体和程序。我们注重加强对重点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在《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调整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通过立法创新“反向督促+正向激励”双向措施,确保主体责任能够真正落地、落细、落实。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郑州日报记者

  我注意到《规定》中有一些新的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规定,想了解一下,这些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以及设置安全生产委会的范围、标准有哪些?

  王宁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规定》中有专门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而成立的专门安全组织机构,它作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安委会的设立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考虑和需求。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机构及安全员,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安管机构的工作,还涉及各业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等。有些问题不是一两个部门和某一个车间能解决的。如果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复杂,部门、人员众多,或者属于高危行业领域,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能够规范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规定》第九条对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范围作了规定:一是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二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

  安委会的关键职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无事故,如何发挥好安委会的作用,《规定》也具体细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从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审查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项目、安全投入等实施情况,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

  中国应急管理报记者

  请问,《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运用好重点监督检查促使主体责任更好落实?谢谢。

  王宁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同时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直以来坚持“三管三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单一的监管手段,我们应该有新的高度和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效,增强企业内生动力,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势在必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贯彻落实《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时应注意把握几点:一是使用好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提醒警示告知书、安全生产约谈、典型问题通报、挂牌督办等;二是严格掌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用的情形,是针对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隐患但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适用;三是严格把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时间期限,不能随意无限期的延长;四是严格监督检查效果,将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调整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五是严格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程序与方式,建立内部工作机制,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实施。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雷化雨

  谢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今天的现场提问先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可以在吹风会后与相关发布单位联系,进一步采访了解。

  最后,再次谢谢各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积极参与!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再见。

责任编辑: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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