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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5-03-14 08:23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详细信息

标题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问题
提交日期2025-02-12
内容  我们属于区级政府平台公司,采取总部子公司管理模式,业态有房屋市政工程代建管理、市政养护、商业运营、物业服务等,实际安全管理中,涉及行业和方面多,任务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和从业人员来区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但是总部一般都不超过一百人,同时又担负着统管全集团安全的责任,请问集团总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数量怎么配备?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25-02-18
回复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回复内容

网友:

  您好!

  您咨询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很重要。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热心关注!

  我厅对您所述“区级政府平台公司,公司采取总部子公司管理模式,业态有房屋市政工程代建管理、市政养护、商业运营、物业服务等,但总部一般都不超过100人,集团总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数量如何配备”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述集团公司下属涉及房屋市政工程代建管理、市政养护业态的单位属于建筑施工单位,集团公司下属涉及商业运营、物业服务业态的单位属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总部即属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公司,又属于建筑施工单位的上级公司。上述集团公司总部虽然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但也不能简单视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上述集团公司总部不仅要履行对下属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还要履行对下属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因此,上述集团公司总部按照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合适。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我省修订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进行了细化。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一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2%的比例配备,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二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多层级管理的,可以不按照每个管理层级从业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每个管理层级应当设置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实际需要;三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上述条款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规定主体就是实施多层级管理、属下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集团公司。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公司(包含集团公司总部)可以不按照全公司总人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应当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规模及职能独立程度应当结合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风险、规模和经营状况复杂程度设置),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25年1月,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对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作出更明确规定。依据《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情况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有答复未到之处,欢迎电话咨询。

  政策法规咨询处室: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371-65919779

  2025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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