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教体卫艺〔2024〕30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疾控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精神,推动全省学校食品安全领域师生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走深走实,扎实做好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疾控局制定了《河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11月8日
河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含教职员工)饮食安全和健康营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所指学生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在读学生和幼儿,所指教职员工为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在编或在岗教师、工作人员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为小学、初中以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营养健康、全程监管、属地为主、学校落实、社会共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动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督导,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五条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建立分工负责、定期沟通、互相协作、强化共享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学校、学校食品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指导学校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责任
第十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食材供应商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账独立核算,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制定食品安全总监岗位职责,依据经营规模,配备数量相当的食品安全员。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本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三)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督促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六)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七)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八)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和校园食品安全家长义务监督员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发挥食品安全保险在风险化解转移方面的作用,将食品安全责任列入本单位责任保险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自动售卖机。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七条 采取校内食堂供餐模式提供学生餐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建设学校食堂,提供配餐、加工、售卖、就餐和洗消等场所,配备设施设备,满足学生就餐的需要。
第十八条 构建食堂资源优化配置、质量提升、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推动学校食堂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持续推广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惠济模式”,实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可视、可控、可追溯管理,着力提升供餐品质,提高中小学校园食堂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包保干部信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公开“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学校食品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中小学校要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自主经营方式(以下称自营)是指学校食堂场所和设施设备为学校所有,餐费由学校自主管理或由第三方监管,食材由学校自主采购或区域食材统一采购,食堂工人由学校自主招聘或区域集中统一招聘(即劳务外包),学校使用、管理。
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要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不具备条件,确需委托经营食堂的中小学校(含整体经营、劳务外包等),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要加强企业条件审查,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
要在学校网站、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委托经营食堂和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或校外供餐的中小学校,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委托经营或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校企双方要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或服务外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权、服务外包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学校不得向被委托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等费用,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设备购置等费用。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要符合相关规定。经营服务合同、服务外包合同须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相关规定,强化学校食堂和学校食品提供者餐饮服务建筑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供餐用餐与配送、食品留样、废弃物、有害生物防制、食品安全和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推动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不断巩固覆盖率,持续提升在线率。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及食品安全状况要接受监督,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的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十四条 落实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学校食堂的米、面、油、蛋、肉、奶等均纳入采购范围,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选择具备货源组织、冷链仓储、安全检测、物流配送、持续供应、品质保障、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等能力的企业为学校供应食材。要减少食材供应中间环节,降低食材采购成本。学校食堂零星小额采购,应当通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规范程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择优选定供应商。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建立健全供应商准入、退出和替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购绿色食品、名优特新农产品、豫农优品等优质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以及高盐、高油、高糖的食品;禁止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食醋、食盐;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霉变红薯、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禁止采购供应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禁止采购供应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验收制度,吸收食品安全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食材验收小组,验收时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建立验收台账。要建立健全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做好台账登记。验收小组人员和出入库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信息化技术监管平台,实现食材采购、称重验收、索证索票、库存管理等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购置食品安全快检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对餐饮具、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开检测结果。学校食堂和学校食品提供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 膳食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膳食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分类施策、运转高效、安全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定期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膳食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收入(包括受委托的企业)要专账核算,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挤占,不得私设“小金库”或以个人账户保管。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地方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时作出快速反应,共同加强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落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六)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
(七)事故处置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上报当地政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主动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围绕制度建设、食堂管理、膳食经费监管、责任制落实等,动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校外供餐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设有学生食堂的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等要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食品经营者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要求学校启动退出机制,禁止经营学校食堂、供应食材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布下列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食品经营行政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进行追责问责:
(一)应招标未招标、串标围标、违规转包、拆解分包等行为;
(二)未落实大宗食材统一采购要求的;
(三)把学校食堂当成逐利场,侵占学生权益的;
(四)在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收受回扣、利用采买业务虚报和套取资金、挤占学生餐费等;
(五)未对学生食堂承包经营单位实行“零租赁”、违规收取管理费等;
(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未足额用于购买食材、有食堂不自营、供餐管理有欠缺、食堂管理混乱等,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违规收取学生用餐费、营养餐资金公款私存、配套资金投入不足等;
(七)因履职不到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向师生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升师生食品安全素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设烹饪小课堂,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家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