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从濮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濮阳市发布《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2025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燃放时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通告》表明,2025年春节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龙年的小年(2025年1月22日)全天;龙年的除夕(2025年1月28日)至蛇年的正月初五(2025年2月2日)全天;蛇年的元宵节(2025年2月12日)全天。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时间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城区内可燃放区域包括:西至大广高速、北至台辉高速、东至京广大道、南至晋豫鲁铁路以外的区域。在上述可燃放区域内,为安全考虑,下列地点为禁放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化工园区。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郭栩汝 何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