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与济源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套合。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四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情况,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结合济源示范区具体情况,承担下列具体工作: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在本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听取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专题汇报;
(四)联系济源示范区内的省人大代表,组织代表活动;
(五)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承担前款规定的具体工作涉及省人大常委会职责权限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第八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在本区域内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建议,按照法定程序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第九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可以对本区域重大事项和项目、重大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作出有关决定、决议的建议。
第十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增强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沟通联系,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提升监督质效。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何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