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的主要依据和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扩大自主开放,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9月7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将另行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11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签发《试点方案》,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并组织有关地方做好贯彻落实。
允许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中国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有益实践和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丰富国内医疗资源多元供给,有利于与内资医院形成互补协同局面,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有利于为国内医疗机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
医疗活动直接影响人民生命健康权益。在研究设定试点条件时,我们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将试点条件聚焦引进国外高水平的医疗资源,并注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和医疗质量安全。
三、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和运行管理
外商独资医院应当符合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试点条件。审批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提出了专门要求;在审批程序上,由地市级卫生健康委初审,报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批;在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与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样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要求,有关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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