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地震安全新规,四种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4-09-10 17:40 来源:河南政府网

  根据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9月6日2时22分在河南新乡市辉县市发生3.0级地震,震源深度15公里,震中位于北纬35.37度、东经113.56度。地震的话题一时引发众多民众的关注。如何防患于未然,做好建筑工程安全性评价,为民众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防震减灾环境呢?

  近日,河南省政府网站发布《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要求丨四种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了解,地震安全性评价,指的是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进行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管理办法》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种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是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是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根据《管理办法》,我省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发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价成果。

  规定丨评价单位违反规定,最高罚5万元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重新评价;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立为地震灾害预防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为此,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将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审定或者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责,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调整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1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指出,2008年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对提高我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整体抗震减灾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务院于2017年、2019年两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进行了修订,各行业有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亦有调整。我省《实施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6年,一些规定与当前的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适应。修订《实施办法》,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将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同时废止。(记者 刘瑞朝)

责任编辑: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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