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关于废电工钢跨省转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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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4-07-18 |
内容 | 您好,我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电工钢,现需跨省转移,想咨询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4-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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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给予如下回复: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 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以及 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属于危险废物的,跨省转出河南省进行处置、利用,可由产废单位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申请材料清单详见申请页面。 4.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跨省转出河南省进行利用,根据《关于过渡期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申请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备案,需提交河南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企业将填报好的备案表和备案承诺书交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