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铁路和水运有序转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路交通运输,全力推动内河航运通江达海高质量发展,2019年提出推进空陆网海“四路协同”,2021年全面实施“优势再造战略”,加快推动交通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2011年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对加强全省水路交通管理、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水运发展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已不能适应构建安全畅通、绿色经济、智能高效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和“四路协同”推动枢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十分必要。目前,广西、江苏、江西、安徽等20余个省份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起草审查过程
《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起草。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起草单位对《办法》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审查修改阶段,省司法厅采取了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立法座谈听取基层意见,立法论证听取专家意见,立法协调听取部门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漯河、周口、信阳等地航道、港口和企业,并到广西、江苏、云南等兄弟省份学习借鉴先进经验。202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立法思路如下:一是落实战略部署,助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送审稿基础上新增“规划与发展”一章,增强水路交通运输规划布局科学性,补齐水路交通运输短板,促进枢纽经济降本增效、特色产业集聚循环、文化旅游优势发挥;二是规范运输经营,推动联运高效衔接。以“绿色生态、数字智慧、内外循环、客货两运”为导向,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规范引导,提升智能航运应用水平,用活用好法律授权,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高效衔接;三是树牢底线思维,健全水运安全体系。增强风险意识,加大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明确相应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实现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全覆盖。
《办法》共7章44条,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划发展。《办法》第三条明确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安全畅通、绿色生态、智慧高效、内外循环的原则。第八条对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规定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客货两用的原则编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对航道和港口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运营提出具体要求。
(二)关于工作机制。《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政府建立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协调机制,全面部署水路交通运输的规划发展。第七条规定通过建立全省港口投资运营平台,整合航道、港口等相关资源,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陆港、河港融合发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或者措施,因地制宜支持发展临港经济,推动港产城一体化发展。
(三)关于运输经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制度,明确停靠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具体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多式联运发展实际,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停止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为我省多式联运发展松绑减负,推动多式联运高效衔接、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服务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予以保障,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第三十四条规定鼓励发展公路、铁路、航空与水路多式联运及集装箱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广应用绿色船舶,鼓励船舶建设和改造受电设施,在港口、锚地停泊期间优先使用岸电。
责任编辑: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