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关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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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3-09-04 |
内容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并取得批复函,在建设过程中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生产,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3-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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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因此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转让后的公司应在原批复范围内经营生产;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是排污单位,转让后的实际排污单位需满足《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要求,对满足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验收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保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如排污许可办理完成后可按新公司办理验收手续。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