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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中关于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有如下规定:一、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十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业务工作,联系电话分别是010-59194007、010-95198。若你单位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可咨询以上电话进行办理;若你单位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后续出口手续。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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