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2-0033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3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2〕109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困难和特殊群体
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2〕10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扎实做好疫情期间困难和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统筹各类社会资源,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信息比对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站的作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主动发现队伍。畅通省、市、县三级救助服务热线,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实现困难群众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乡镇(街道)要及时开展困难群众状况集中排查。村(社区)要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规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务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务工成本;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各地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退出工作,增强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

  三、加大急难临时救助力度。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行“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政策,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阶段性纳入价格补贴范围,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由3.5%降到3%,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底。对遭遇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救助。

  四、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各地要加大财政配套力度,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救助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位,并提前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工作。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分别由不低于6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75元/人/月。

  五、强化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走访慰问工作,及时发现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协调解决问题或报告反映困难;依法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或被委托照护人不能完全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临时监护、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

  六、优化民政服务机构防疫管理。将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民政服务机构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范围,重点关注、优先保障,并成立政府牵头和民政、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组,协调解决民政服务机构在防疫物资、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场所设置、应急转移安置、就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提升社区防控服务保障水平。指导城乡社区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社区服务应急响应预案,组织各方力量增加逐户走访密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困难和特殊群体生活状况;建立关爱帮扶机制,针对社区孤寡独居老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制定发放生活保障和看病就医“明白卡”,明确专人做好生活物资配备、药品配送、重点人群照料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慰问、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和基层社会工作站,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志愿服务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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