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关于企业事假、病假规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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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2-05-09 |
内容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河南省郑州市企业事假、病假规定的相关内容,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2-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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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您好,来信已收悉。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内容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来信,祝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