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的《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5日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由省政府设立,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省建设。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奖励为建设质量强省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和相关评审细则,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分为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两类奖项的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均不超过8个。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长质量奖的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审议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拟奖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评审制度,组建管理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组、监督组,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随机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监督组负责全程监督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成员由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运行5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
(二)质量水平领先。实施质量发展战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连续3年自评良好。
(三)质量创新能力强。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品牌优势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三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我省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四)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及所在地政府推荐意见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委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评委会秘书处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省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八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公示、审定与表彰。
第十九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列入省长质量奖受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评委会审议的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展示结果情况,评委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决定省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省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公示的拟奖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曾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类奖项的,省政府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颁发给组织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其内部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奖梯次培育机制,加强对市、县级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指导,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
第三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相关评审制度实施,确保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三十一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与申报组织和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完善获奖组织和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引导获奖组织和个人不断追求卓越,督促其珍惜并保持荣誉。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机制。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四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秘书处应当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该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评委会秘书处应当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