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2-04-20 20:03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详细信息

标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问题
提交日期2022-04-14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还是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间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22-04-15
回复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具体咨询。感谢来信,祝好!

责任编辑: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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