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作出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规定,对申请主体、受理主体、查询方式等作出明确要求。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具体业务办理,请依申请主体分别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