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针对妇女财产权保护的难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今年带来的建议是,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实现正义的立法价值取向。”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赵昭在接受采访时说。
在赵昭看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也在日益增多。近年来,离婚诉讼标的额日益巨大,一些女性处于不利局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中,要真正让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到侵害,须建立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就无法真正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
赵昭说,一直以来,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保护都十分重视,但是在面对夫妻共有财产知情权问题上,目前欠缺统一规定。经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和《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
赵昭认为,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是对自身财产知情权的天然要求。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合法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掌握,也属夫妻共同所有。既属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当然有权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扬善惩恶,实现正义的立法价值取向。
赵昭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四十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后面增加一条“夫妻财产知情权”,作为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车辆、船舶、企业、证券等登记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基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记者 高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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