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1-0019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1〕60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1〕60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9日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公寓在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分配、运营维护等工作,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是为解决省直青年人才安居需求建设的省直青年人才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青年人才,是指在省直和中央驻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及我省重点领域引进的青年人才。

  第四条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坚持“党管人才、集中统一、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方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省事管局负责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行政管理工作。委托河南省省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保障房中心)具体负责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豫资青年人才公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青年人才公寓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做好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和运营期满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配租管理

  第七条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配租对象为省直青年人才。根据房源筹建情况,逐步扩大配租对象范围。

  第八条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面向个人配租,以家庭共同名义或单身居民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我省引进的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团队中的青年人才,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申请租赁。

  第九条 申请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郑州市内五区和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我省高层次人才或在从业领域贡献突出、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按批次发布房源信息和配租,程序如下:

  (一)省直保障房中心发布配租公告。

  (二)按照配租公告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承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由所在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单位初审通过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将《申请表》《信用承诺书》和身份证、学历证书、结婚证、郑州市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等原件扫描上传至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网。

  (四)省直保障房中心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申请人授权进行信用核查,审核结果报省事管局审批。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送配租编号。

  未通过审核或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自确定资格审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网向申请人反馈。

  (五)申请人凭配租编号参加抽签选房,承租房源确认后,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送省直保障房中心查验建档;书面申请材料现场审验合格后,与豫资青年人才公寓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六)承租人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承租和入住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集体申请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房源切块进行配租。

  (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单位引进的重大科研项目或科研创新团队、高科技企业,以及省管高校、医院等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群体,由引进单位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同意后向省事管局提出切块配租申请,经省事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直保障房中心对承租人条件进行审核,由豫资青年人才公寓公司同引进单位签订协议。

  (二)签订协议后,引进单位负责房源的具体分配并将配租方案报省直保障房中心审核备案。

  (三)引进单位变更入住人员的,应当及时向省直保障房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租期不超过3年,期满仍符合租住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需在租期期满前2个月向省直保障房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续租不得超过两次,累计租期不超过9年。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70%,与同区域郑州市青年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租金等费用缴至豫资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指定账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豫资青年人才公寓公司负责建立和完善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服务按照“规范化、智能化、人性化、信息化”要求和社会化运作模式运行。实现申请、审核、租金收缴、物业服务、日常服务管理等网上办理;选择专业化、规模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协议约定使用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入住时登记常住人口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二)及时足额缴纳租赁、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等费用;

  (三)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及时报豫资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

  (四)配合做好设施设备、安保、消防等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租、合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承租房;

  (二)改变承租房用途;

  (三)故意损坏或擅自改装承租房;

  (四)违反租赁协议和信用承诺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退租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保障房中心应当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上门了解租住情况。

  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承租房:

  (一)入住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郑州市内五区和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购买、继承、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取得自有住房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三)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六)在承租房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的;

  (七)因工作原因(调动、辞退、辞职等)离开省直和中央驻郑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郑州市的;

  (八)存在第十八条行为,拒不纠正的;

  (九)其他违反租赁协议和信用承诺需要退出承租房的情形。

  第二十条 租赁期满或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内的个人物品搬出,经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事管局对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建立承租人履约践诺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省直保障房中心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事管局提交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情况报告,并根据省事管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分为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常规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临时考核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象为豫资青年人才公寓公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管理、项目设施可用性、项目运营维护情况三个方面。年度考核结果统筹考虑临时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直接与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付费等财政补贴经费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事管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资格,并从违规之日起,按同期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追缴租住期间的减免租金。

  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而不主动申请退出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拒不退出的,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清退,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或审核把关不严的,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建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其他省直单位、高校等依据《河南省省直单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意见》自建共建的青年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省事管局负责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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