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咨询: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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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1-10-16 |
内容 | 您好,我们的孩子2020年在郑州高新区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2021年户籍迁回周口,并在周口某社区医疗机构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开具了周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居民医保中心的收据,工作人员说他们直接就把参保地变更为缴费地周口了。今年在河南税务公众号准备缴纳2022年度费用,参保地还显示在郑州高新区,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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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之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您可联系当地税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