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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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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1-10-11 |
内容 | 您好,想问一下总公司办理的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将该许可证给其他的分公司使用?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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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总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能给分公司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详细记载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等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应领取营业执照,各自的社会信用代码不同。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和“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在人员,贮存设施、设备,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有严格的要求,并且禁止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