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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实际工资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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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1-09-17 |
内容 | 您好!《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想问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保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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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第十一条规定: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