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统一集中授权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授权管理。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明确了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为进一步厘清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促进规范履职尽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七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合理界定职责边界,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主要职责是: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等。
(二)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包括基础管理、财政财务监管、资本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并指导省属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规范执行。
(三)实施“清单式”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实施“清单式”管理。一是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组织做好产权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全口径国有资产报告等。二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依法委派董事、监事,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重大事项审核。同时,省财政厅按照重要性原则,对省属金融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管理或授权有关国有法人股东管理,制定直接管理和授权管理清单,提高管理效率。
(四)强化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明确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管理者等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加强与外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对接沟通,促进各方规范履职。
三、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安排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合理界定职责边界,建立权责清单,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更好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安艳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