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1-0011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1〕44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21〕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快建设开放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扎实推动高水平建设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复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推进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合理控制周边区域用地,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开展入区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投入产出评价,着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高标准推进区内基础设施、监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与验收。

  (二)加快重大项目落地。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下同)政府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招商引资专项方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技术先进、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产业项目。新设立综合保税区在验收时要有投产运营的标志性产业项目,封关运行2—3年内要入驻一批重大项目。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加大对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所在省辖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落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为入区企业提供信贷、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四)推动配套园区发展。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周边规划建设特色配套园区,培育集聚一批上下游产业链企业,推进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等功能融合,推动联动发展。

  二、有序推动高标准申建

  (五)加强综合保税区申建管理。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要以重大项目或产业集群为支撑,充分考虑对区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引领、带动和促进作用。提出申请的省辖市要落实申建责任,加强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论证,明确产业发展思路,加强产业项目储备,确保封关运行次年进出口值达到20亿元以上,3—5年内突破50亿元、力争达到100亿元。优先支持保税物流中心运行良好、条件成熟的省辖市申建综合保税区。

  (六)加强保税物流中心申建管理。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要具备较好的进出口业绩、扎实的外向型产业基础和专业的运营团队。提出申请的省辖市要积极引进项目,确保封关运行次年进出口值达到5亿元以上,力争3—5年内突破30亿元。优先支持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运行良好、条件成熟的省辖市申建保税物流中心。

  (七)完善申建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申建工作,提出申请的省辖市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物流体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夯实申建基础。依据各地进出口值等业务指标和产业基础,建立我省申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排序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实施动态管理,优先支持排序靠前的省辖市开展申建工作。

  三、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八)加强产业支撑。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明确重点产业和行业领域,不断强化产业项目对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综合保税区结合当地产业资源优势,围绕建设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目标,培育形成1—2个主导产业。对照《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年版)》,聚焦先进制造业、智能终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吸引一批外向型产业项目落地综合保税区。支持开展汽车、文化艺术品等保税存储、展示和交易业务,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综合竞争新优势。支持保税物流中心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积极开展保税仓储、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等业务。

  (九)创新监管服务。依托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进出监管流程,实现数据自动比对和卡口自动核放。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一体化监管、区内区外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灵活生产需要。拓展综合保税区内口岸作业区功能,优化账册互转流程,鼓励开展转口贸易、港仓内移、内销分拨等业务。全面推广“先入区、后检测”“抽样后即放行”等便捷监管模式,允许采信第三方评估认证结果,支持采信符合条件的企业标准。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引导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富余产能承接委托加工业务,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

  (十)健全体制机制。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所在省辖市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规划建设、产业培育、运行管理等职能。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引进、薪酬激励等机制,建设专业化运营团队,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支持省辖市政府向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进一步下放区域内管理审批权限,优化服务功能。

  (十一)推动协同联动发展。依托航空、铁路口岸和进口药品、汽车、肉类、水果、冰鲜水产品等功能性口岸,发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政策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拓展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创新。落实保税货物跨区流转便利化措施,加强综合保税区间原产地全链条管理、转口证明和未再加工证明开具等方面合作。深化与沿海沿边地区的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对接协作,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和异地共建园区。

  (十二)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开展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工作,把评估结果作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夯实产业基础,强化项目支撑,不断提高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水平。依托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综合保税区运行指标监测机制,实行综合保税区运营情况“月监测、季分析”,加强日常监测和业务指导。

  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相关省辖市政府、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支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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