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具体范围和重点任务,为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切实提升管护质量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利用问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都作出了明确要求。维护好农田水利设施,保障设施管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前,我省所有市县均已制定了管护办法,但是由于人员、经费不到位等原因,制度落实效果参差不齐。特别是我省部分地区发生的农田水利设施运行问题,更加突显了出台省级管护意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全省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各地找准了管护不到位症结,摸清了管护短板,探索了管护模式,改进了管护方法,为制定省级管护意见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了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指导意见》界定了我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具体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水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此外,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执行。
三、《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
为切实加强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指导意见》提出了6项重点任务。
一是筑牢管护基础。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建设标准,守牢采购和施工质量关,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规范工程移交,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
二是落实管护人员。各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根据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三是保证管护经费。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鼓励地方通过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县级要规范管理使用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
四是创新管护方式。依托农民用水协会管护,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委托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鼓励市场参与管护,县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也可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五是压实管护责任。县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总责,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和供电等相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落实和监管指导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含低压电力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设立巡查维修档案。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将每年11月定为全省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排查行动和集中维修整改。省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管护工作成效,对先进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后地区从严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安艳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