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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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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1-06-28 |
内容 | 您好!《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该文明确了生育津贴发放的问题,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发放工资问题没有明确。想问下在公司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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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两项法规均对生育津贴和工资问题给予了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