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记者在第五届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上获悉,国务院已于5月8日同意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三年。
据悉,我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种非处方药。通关时,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时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具体进口药品目录将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
“我省居民在家门口购买国外优质药品,将成为现实。”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让百姓切实享受到跨境电商带来的便利,是召开跨境电商大会、推进跨境贸易创新的初衷。(记者 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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