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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补缴养老保险应提供材料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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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1-04-20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第三(二)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时,应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材料,请问是职工档案、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三个材料都需要提供?还是只需要提供其中的一个就行?由于原始材料无法借出(比如工资发放凭证),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是否可以?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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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0〕4号)文件规定:(二)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其中,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及其《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补缴所需相关法律文书及信息资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您可通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http://hrss.henan.gov.cn/)首页政策文件栏目查阅“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内容。 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具体事宜,请向您家属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咨询。如有其他问题,也可拨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具体咨询。感谢来信,祝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