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咨询: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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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1-04-13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公安机构出具的初次鉴定结果不服,是否可以申请由受害人指定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并经过公安机构同意重新鉴定?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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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公安厅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