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同时平衡各方权益,解决我省电信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确立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地位
电信不仅是通信联络的工具,更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数字经济的有力支撑。《条例》在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基础设施、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通过立法解决了当前存在的网络覆盖不足、电信设施建设审批难、选址难、进场难、转供电改造难等问题,为加快推进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更加注重用户权益保护
在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方面,《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民用建筑开发者、所有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条例》第五十七条还对此设定了罚则。在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的问题上,《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此外,《条例》还对电信收费问题、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用户消息的限制、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
加大电信安全保障
在电信网络安全方面,《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加强电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在电信设施安全方面,《条例》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周围应当设定安全保护区,明确了严禁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的行为,同时也列举了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法律后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关于电信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对电信设施进行抢修时可能发生问题的解决办法。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