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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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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1-01-20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本人在新郑市中医院上班3年,公司一直不给缴纳五险,去人社局说明情况,人社局说不归他们管,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不给,我仲裁申请把工资给我,把未缴纳的社保也给我补缴,最终劳动仲裁裁决书表示“社保补缴不在本委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想问究竟谁管这个事,法院吗?已在行政服务大厅社保窗口咨询过,有法律类文件例如仲裁裁决书,补缴可操作,可是仲裁不受理,该怎么办?还有社保追缴科,到底谁管这个事? 盼回,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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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为税务机关。 您所反映的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可向单位所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国家税务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工作人员已与您本人电话联系沟通,本人表示清楚。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