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养老保险补交政策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1-01-22 15:58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详细信息

标题咨询:关于养老保险补交政策的问题
提交日期2021-01-15
内容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991参加工作,1995年经过了养老保险的统筹,并且也一直交到了1997年11月份。1998年在单位上班期间,养老保险被单位中断。2002年单位又不让上班,但劳动关系仍然保留在单位,2018年跟单位解除了合同。这期间上班有5年,养老保险能补交吗?是否有滞纳金?不上班有15年,因为中断没有欠费信息,这部分能补交吗?是否有滞纳金?能解释下省厅4号文的具体情况吗?被单位中断的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到底该怎么补交?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21-01-21
回复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综合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补缴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办理。申请补缴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具体内容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

       综合上述,您在单位就业期间如果有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情况,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企业养老保险费(此前您已有参保缴费记录)。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存续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提供您的相应的原始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


责任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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