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1-0001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0〕50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0〕5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充分发挥外贸产业优势,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探索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监管服务模式,推动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联动发展,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市场采购+数字贸易”外贸发展新模式,推动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探索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环节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积极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贸易要素高效便捷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外贸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

  3.辐射带动。以加快发展市场采购贸易为核心,着力带动制造、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多渠道培育引进各类外贸主体,着力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结构。加快集聚我省优质品牌和商品,不断丰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

  4.高效监管。优化监管制度设计,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打造高效顺畅的监管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加快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管理体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打造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和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贸易市场,力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额年均增长30%以上,2025年出口额突破100亿元。

  二、实施条件

  (一)实施范围。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区域,具体实施范围由许昌市政府公布,逐步探索建设线上交易市场。

  (二)经营主体。在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适用商品。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四)通关口岸。企业可在采购地或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通关手续,逐步推进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

  (五)综合管理系统。依托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经营主体可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交易登记、联网申报、外汇结算、增值税免税申报等业务。

  (六)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市场经营户、外贸代理商、采购商分别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经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资格。

  (二)采购环节。采购商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方式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保障商品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可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相应出口风险。

  (三)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完成组货拼箱后,在符合要求的海关监管场所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商品出口手续。

  (四)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要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款手续,出口额应与收汇金额总体匹配。

  (五)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要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支持政策

  (一)主体准入政策。放宽准入条件,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办法,各类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探索实施试点经营主体线上备案模式和“一照多址”注册制度。在考核外贸工作时,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省内企业形成的出口业绩相应还原到企业属地。

  (二)便利通关政策。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要求,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根据申报主体的信用等级、商品风险等级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便利通关措施。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简化申报。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三)税收征管政策。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出口免税管理参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参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探索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所得税制度。

  (四)外汇管理政策。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采取多主体收结汇方式,市场经营户、外贸代理商、采购商均可收结汇。允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的审核。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五)质量监督政策。推动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采购,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出口商品质量溯源管理,建立全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发挥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高商品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郑州海关、许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许昌市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省级层面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推动和跟踪指导,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许昌市政府要加强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抓紧制定完善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细化工作分工,建立落实台账,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服务保障。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市场监管、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的贸易环境。省、市级财政要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许昌市政府要制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专项扶持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利用省内外各类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推介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高水平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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