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0-0028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0〕48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
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20〕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

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以下简称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保护好、传承好和利用好大运河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河南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可参照划定。

  本办法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外,大运河河南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沿河岸重点区域可适当扩大范围。

  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为起始线,以行政区划、山体、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并公布。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重合的区域,以其边界线为终止线划定。

  第三条 大运河河南段主河道有水段为隋唐大运河永济渠卫河段、通济渠洛河段和索须河段。

  第四条 凡涉及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治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实行分段引导性管控、分区约束性管制和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第二章 分段引导性管控

  第六条 永济渠卫河段。统筹推进文化保护传承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推进沿线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岸乡村结合农业资源、生态资源,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沿岸恢复大运河文化元素,促进大运河文化与当地特色文化融合发展。依法依规疏浚河道和新(改)建闸、坝、桥等,推动适宜河段旅游通航。

  第七条 通济渠洛河段。维持自然河道的功能与岸线景观,提升沿岸自然和文化生态价值。推进洛阳隋唐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和博物馆、世界古都论坛永久会址等项目建设,推动大运河文化、黄河文化、河洛文化融合发展。鼓励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实现旅游通航。

  第八条 通济渠索须河段。依托世界文化遗产优势,挖掘文化内涵,重塑文化景观,延续郑州历史文脉。推动索须河有水段提质升级,将大运河文化与荥阳故城、“楚河汉界”、黄河文化等元素交融,建设夜航观光旅游带,打造河南“千年运河”文化旅游新名片。鼓励在索须河两岸搭建高水平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引进国际文化交流项目。

第三章 分区约束性管制

  第九条 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区、城镇发展区、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和一般农业区,各区实行差异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除文化遗产保护区外各分区不交叉、不重叠。文化遗产保护区与其他分区交叉或重叠时,应遵守相应分区的管制要求。

  第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根据文物部门区划图确定并实施管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确定并实施管控。

  第十一条 生态保护区。范围与依法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一致。区域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区。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区域内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发展高效农业。滨河生态空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以种植大田作物为主,鼓励发展生态农业,严禁发展养殖业。

  第十三条 城镇发展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区范围确定。区域内鼓励依托大运河水工遗存、附属遗存及相关遗产资源,建设文化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项目。

  (一)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区域内各类项目建设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其他地方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且各地新建、扩建房地产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区总面积的18%(不含文物保护利用和文旅产业项目)。建成区总面积以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县级以上政府最近一次组织划定并依法公布的面积为准。

  滨河生态空间内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符合县级以上相关规划且有利于打造大运河文化创意品牌、提升大运河城市品质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含建制镇)。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以大运河同岸河堤外坡脚起始线为基点,垂直于河道岸线进深方向,视距300米、视角18度以内视域的空间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老城改造项目),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27米、建筑密度不超过25%,其他建筑不高于24米;其他地方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高于18米、建筑密度不超过25%,其他建筑不高于16米。老城改造前要开展城市设计,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在建筑高度、密度、风格上严格控制;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地。大运河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腾退的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共绿地。

  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区。为生态保护区外需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区和城镇发展区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敏感区。区域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旅游、科研、教育、体育健身及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

  在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控制区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工程;严格保护大运河两岸的古树名木,鼓励沿河两岸集中连片植树造林,加强植被恢复和绿化美化;鼓励建设湿地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区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执行村庄规划,禁止破坏村庄传统格局、特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优化调整村庄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鼓励村庄盘活利用空闲低效存量土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非遗传承基地和大运河文化展示场馆等。

  滨河生态空间内规划予以保留村庄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要融入大运河文化元素和特色,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改善,提升村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

  第十六条 一般农业区。区域内鼓励和支持生态农业建设,鼓励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一般农业区,严禁新增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鼓励腾退的零散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建设防护林生态工程建设。

第四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第十七条 核心监控区要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突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利用。

  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要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郑州市重点打造华夏历史文明多元一脉历史风貌,洛阳市重点打造隋唐东都京畿历史风貌,新乡市重点打造水清流长、古城缀岸的卫源文化景观风貌,安阳市和鹤壁市重点打造“河、仓、都、城、镇”相辉映的景观风貌,濮阳市重点打造河村相生、村田相伴的大运河村庄风貌和京杭大运河跨黄水工文化景观风貌。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区风貌指引。加强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风貌、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整体规划、保护或科学再现大运河文化重要景观。重点控制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与风貌。依法依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城镇发展区风貌指引。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与大运河文化整体风貌和传统风貌相协调。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空间形态与风貌的整体把控,禁止建设破坏整体天际线和景观视廊的建筑。已经突破限高的建筑不作为其他建筑高度控制的依据。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区风貌指引。以低层建筑为主,注重体现当地传统民居特色。紧邻大运河的村庄要补充大运河文化元素,维持古朴自然的原生态大运河景观风貌。

  第二十一条 其他分区景观风貌指引。以农田与自然郊野景观为主导,形成绿色生态走廊,维持大运河沿线田园、山体、水网、植被等构成的优美天际线、山际线。严禁破坏和污染山体、水源,严禁改变与大运河相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背景环境的自然关联性。

第五章 生态修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心监控区生态修复与治理。

  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影响生态环保的项目,依法依规推动不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逐步搬离,限期拆除违规占压大运河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2025年前要有效控制不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实现河湖水质明显改善;2035年前要全部搬离,全面建成绿色生态廊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十三条 建设沿河生态廊道,构建城乡绿色生态网格,保护重要生态功能节点。

  在滨河生态空间内,因地制宜实施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实施卫河、洛河、索须河滨河绿道建设工程,实施卫河段水环境监测预警工程,加强涉水污染源治理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控制地下水超采。除应急供水外,大运河有水河段沿线已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办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已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要合理调整用水结构,科学制定地下水压采消减目标和治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生态修复投入长效机制。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对核心监控区内生态修复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统筹保障生态修复治理所需经费。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生态修复治理激励机制。鼓励市、县级政府以政策扶持、资金补偿等方式,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参与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 核心监控区涉及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及各分区的划定和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核心监控区的管控细则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管控细则要明确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及各分区的具体范围,明确核心监控区准入管理负面清单和滨河生态空间准入管理正面清单,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要明确审批部门、审批要点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核心监控区涉及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一事一议”联审制度,遇到重大项目或涉及项目限高、限密度等重大问题时可启动“一事一议”联审程序。对启动“一事一议”联审程序的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核心监控区涉及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落实本办法相关管控要求;滨河生态空间要优先划入生态控制区,严控滨河生态空间规划为城镇发展区。涉及国土空间用途转变的,要符合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要求,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允许大运河遗址段沿线进行“生态保遗”和文化标识建设,鼓励挖掘遗址段相关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民俗风情等资源并融入景观建设,传承和延续历史文脉。鼓励会通河台前段在保护大运河河道遗址的基础上,推进河道水系治理,实施水系连通工程,争取实现通水复航。汴河遗址段淤埋地下河段原则上采取原状保护,工程建设确实需要穿越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汴河遗址段、会通河台前段具备通水条件后,相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核心监控区及各分区具体范围,并由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制定管控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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