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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退役士兵创业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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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0-09-01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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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财政厅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豫财税政〔2019〕21号规定,我省限额标准顶格为14400元。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关政策文件: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