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就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省政府领导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做出批示。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政策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向省政府提出系统的政策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我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第一个系统性文件,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政策措施的细化和深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部署,是提升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分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持做好主责主业、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机制、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监管考核五个部分共19条。
1.第一部分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为五条内容。一是加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原则上各地区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二是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省直属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托股东资源和产业链等优势开展业务模式创新,提升发展质量。三是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提出中原再担保集团要发挥龙头作用,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提高再担保机构能力建设。四是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能力。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五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位和市场规律开展业务。
2.第二部分坚持主责主业,分为三条内容。一是聚焦支小支农。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二是降低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三是实行差别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较小的再担保业务 ,实行差异化收费。四是放宽反担保要求。要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门槛。五是加强风险管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有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
3.第三部分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分为两条内容。一是明确风险分担责任。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构建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组成的2∶6∶2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二是清理规范收费。要求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4.第四部分强化政策激励,分为五条内容。一是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整合财政资金,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二是完善代偿补偿机制。省财政建立再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每年对省再担保机构发生的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代偿金额进行补充。三是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建立对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机制。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五是优化发展环境。各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司法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
5.第五部分加强监管考核,分为两条内容。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发展和监管责任。二是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提出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尽职免责制度,激发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内生动力。
《实施意见》坚持把刚性落实国家要求和体现我省实际相结合,把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与行业长远发展有机衔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重点。一是加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本级有2家以上财政出资融资担保机构的原则上只保留1家,作为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1年底前,省辖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县(市、区)级达到1亿元以上,到2022年分别达到5亿元和2亿元。二是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要加强政策引导,提升发展质量,支持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新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服务。三是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总对总”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业的增信分险服务和股权投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风险分担责任落到实处。提出到2020年底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再担保业务规模达到80%以上,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25年底前形成覆盖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四是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能力。要求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和效率,2020年底担保业务规模达到注册资金2倍以上。同时发挥政策效应,建立分险机制,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担保业务提供增信分险再担保服务。五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位和市场规律开展业务。鼓励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增强经营管理能力。要求市、县事业编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结合事业单位改制实现企业化运营。
(二)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责主业。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具有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定位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的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政策目标。规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同时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
(三)瞄准痛点发力,提出了我省银担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要求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的2∶6∶2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6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2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
(四)完善了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要求各地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二是完善代偿补偿机制。省财政研究建立再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对省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代偿金额进行补偿。三是完善业务奖补机制。做好中央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低收费业务的奖补力度,对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相关产品,可享受有关政策。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是优化发展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强调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服务。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营造良好环境,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