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判决书主文后以41页的清单形式对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逐一回应并明确处置意见,对法官李晋来说,还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第一次。
这份判决书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柴长安等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判决结果,李晋是该案承办人。5月10日,谈及办案体会,他对《法制日报》记者坦言:“过去,我们往往把办案重点放在精准定罪量刑上,对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关注较少,多移交执行部门依法处理。现在,则是精准定罪量刑与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同步进行。”
许昌中院常务副院长张宝生是柴长安案的审判长。他说:“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产,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是遏制其死灰复燃的重要手段,而判处财产刑是法院‘打财断血’的重要手段。处置涉案财产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依法严惩放在首位,同时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柴长安案中,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高达7亿余元,仅房产就多达400余处。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属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利用庭前会议的灵活性优势,用一天半的时间充分听取案外人意见,并对涉案财产属性进行了初步调查。在18天的庭审中,用一天时间对涉案财产属性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全面查清财产权属及来源、性质、用途,对于没有证据证实为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的4处房产和3辆汽车,依法未认定为涉案财产,充分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为体现从严惩处,合议庭对柴长安及其他5名骨干分子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仅该项判决涉及财产金额就达5000余万元。
许昌中院院长韩玉芬介绍说,“打财断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环节,妥善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是“打财断血”的重要举措和主要抓手。在依法处理涉案财产上,该院从审判和执行两个方面着手,审判上要求裁判文书对涉案财产逐项判明,做到涉案财产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处置。执行方面,开通涉黑恶案件财产执行“绿色通道”,设立执行专班,加强立审执沟通配合,逐案制定执行方案,加速推进案件执行工作开展。柴长安案进入审判环节后,许昌中院即要求执行部门提前介入,与刑事合议庭联合办案,克服疫情管控造成的不便,采取多项措施对涉案财产及时续冻、续封、续扣,为案件生效后及时执行奠定基础。
柴长安案对涉案财产的依法妥善处置,得益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制度层面对涉黑恶案财产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
河南高院扫黑办员额法官张琦介绍说,该院在对全省涉黑恶生效案件涉案财产判决情况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了处理涉案财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下发了《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审判执行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进行规范。《工作指引》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作出专门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共有63条,涵盖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审查与执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提出了设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要求,即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设置专门环节就涉案财产处置事宜开展调查、辩论。所有与涉案财产性质有关的事实、证据均应当在庭审中出示,并进行调查、辩论。合议庭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进行评议时,除对组织性质、定罪量刑进行评议外,还应当对涉案财产处置情况专门进行评议。合议庭成员应当对照公诉机关提交的财产清单,对财产属性逐一发表意见,并记入合议笔录。在判决书制作方面,强调随案移送的财产均应列明财产属性及处置情况,不得模糊处理。
“《工作指引》的出台,统一了标准,规范了程序,有效破解了认定难、追缴难等难题,有助于克服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的观念,助推逐步形成科学、稳妥、可执行性强的财产处理机制。”济源市法院院长韩轩认为。
济源市法院在审理李含富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时,合议庭对涉案财产穷尽一切手段进行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涉案财产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判决书用20页的篇幅对近6亿元的涉案财产逐一明确处置意见。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专门成立执行专班,梳理每个被执行人财产刑判决义务,在3日内完成了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40份,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车辆、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冻结、扣划。
河南高院扫黑办负责人说,依法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出台《工作指引》,用规范化手段解决困扰涉案财产处置执行中的重点问题,对于依法、公正、高效开展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意义重大,可以说形成了这个领域的“河南经验”。全省法院将以妥善处置涉案财产为抓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黑恶刑事案件,如期完成“万起案件”审理任务,努力实现“案件清结”“黑财清底”,坚决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责任编辑:赵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