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要算好“生态账”,更要念好“紧箍咒”,守住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体弱多病”的黄河需要《黄河保护法》加持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9月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非常提振人心!”5月24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审计厅厅长汪中山在接受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专访时表示,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他结合近年来调研的情况和搜集的资料,研究沿黄九省区的黄河保护与发展现状,深入论证、精心准备,针对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形成了《制定黄河保护法的议案》。
汪中山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和沿黄省份历来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治黄70年来成果斐然,黄河生态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黄河一直“体弱多病”,断流压力和防洪威胁并存,流域内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任务繁重,水资源严重短缺、供需矛盾紧张,生态环境用水难以保障;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水土流失、草原退化、土地沙化现象还比较严重,水沙关系不协调。黄河已经成为世界治理任务最艰巨、保护难度最大的河流之一。
汪中山认为,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矛盾、新问题,依法调整和规范黄河保护中的各方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黄河保护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亟须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一调整保护黄河的法律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长江保护法》呼之欲出。”汪中山说,相比之下,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更加脆弱、水资源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黄河流经九省区,但上中下游的合作治理机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目前法律未按照流域自然规律设置,限制了司法保护功能的发挥。因此,制定《黄河保护法》,依法保护黄河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遏制生态退化,保障黄河流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刻不容缓。
“尽管有关黄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已经形成了一定体系,但由于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没有根本扭转‘多龙治水’的局面。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环境下,亟须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一调整保护黄河的法律,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立硬约束,为打造我国重要生态屏障、确保黄河安全提供法治保障。”汪中山表示,立法有利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保护好、治理好黄河,确保黄河安澜。“《黄河保护法》成为专门性法律后,可以在更高的法律效力上统筹协调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开发与保护工作,有效处理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的关系,形成跨区域、跨部门、全要素、全流域横向立法体系,使黄河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制定《黄河保护法》,既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需要。”汪中山表示,“因此,我建议将制定《黄河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尽快启动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沿黄各省、自治区立法机构和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张瞧 河南省审计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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