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在职教师养老保险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0-05-14 08:50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详细信息

标题咨询:关于在职教师养老保险的问题
提交日期2020-05-11
内容  领导,您好!我2016年9月到2018年8月在信阳市息县上班,由于他们工作延后,导致我工作期间养老保险没有购买。想知道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20-05-13
回复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职工和参保单位应该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精神,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因此,您所反映的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可向单位所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国家税务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处理。感谢来信,祝好!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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