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教质量稳步提高。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适龄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扩充普惠资源
1.调整布局结构。把教育部门列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县为单位制定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园建设列入本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确保优先建设。到2020年,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园,到2022年,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办好2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每个县(市、区)城区至少举办3所标准化公办园。持续推进实施学前融合教育项目,2020年实现项目试点幼儿园县(市、区)全覆盖。各地要制定公办学位扩充计划,加快建设公办园,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全省原则上达到50%,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2.扩大资源供给。持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继续将普惠园建设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支持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开办分园区、托管弱园、合作办园,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落实普惠性民办园用地、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
健全政府统筹安排、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监督管理。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项目首期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使用。稳妥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任务,确保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4.优化投入结构。各级政府要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省级财政继续安排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市县扩充普惠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重点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市县政府要落实经费投入主体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吸纳社会捐款捐助,助力学前教育。
5.健全成本分担机制。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实际执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高于省定基准定额的不得降低。落实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奖补和建设奖补政策,鼓励各地根据情况提高奖补标准。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办幼儿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对暂未被当地政府接收或未与当地公办园合并的,享受普惠性民办园支持政策。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管理政策,按办园成本和办园等级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善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合理调整。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项目和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落实幼儿精准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6.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制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潜力,及时调剂补充公办园编制,严禁“有编不补”。对编制调剂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批准可探索实行公办园员额制管理。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7.依法保障教师地位和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生均综合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渠道,解决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乡村公办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实行单独分组评审,畅通民办园教师职称评聘通道。
8.完善教师培养体系。办好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扩大学前教育专业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幼儿园教师,鼓励师范院校在校生辅修或转入学前教育专业。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课程体系,突出保教融合,强化实践能力,促进高等师范院校与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协同创新、合作发展,提高培养专业化水平。
9.健全教师培训体系。把民办园教师纳入培训计划,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以农村幼儿园为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提高教师科学保教能力。加大幼儿园名师、骨干教师培育力度。依托教师教育联动发展共同体,重点建设一批幼儿园教师培训基地。
10.严格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和定期注册制度,把好入口关。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准入、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把师德建设成效作为评估办园质量的重要指标。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五、完善监管体系
11.加强源头监管。充实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建设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幼儿园审批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经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按规定审批设立公办园,保障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办园特别是乡镇公办中心园,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班)保育教育业务由所在乡镇公办中心园统一指导。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治理无证办园,2020年完成全面清理整顿。
12.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动态监管,落实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录入和学籍管理。畅通家长投诉渠道,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持续推进“百城千园·家园共育工程”项目实施。坚决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不准单独或作为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13.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相关部门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
14.坚持依法监管。落实民办园分类管理政策,根据举办者申请对现有民办园限期归口进行分类登记,到2022年全部实现分类管理。分类登记前,根据其法人属性加强管理。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督促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5.改善办园条件。开展薄弱幼儿园达标升级活动,加强对园舍条件改善、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的指导,引导幼儿园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空间、设施,提供有利于幼儿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到2022年,实现所有幼儿园在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16.注重保教结合。幼儿园要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实施食育等生活化课程。将劳动教育融入幼儿日常生活、学习,引导幼儿体会到劳动的价值。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对“小学化”倾向严重的实行降级处理,小学起始年级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
17.完善教研指导和质量评估体系。在各级教研部门明确学前教育教研员,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开展学前教育结对帮扶行动,启动师范院校帮扶区域学前教育发展工作,加强对薄弱地方、薄弱园的专业指导。完善办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等级评估范围,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加强保教资源监管,成立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七、组织实施
18.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19.健全管理体制。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政府加强统筹,推动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规划,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对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承担学前教育规划、公办园建设、幼儿园运转保障、监管指导及推进均衡发展等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共同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20.加强部门协同。党委政法委、宣传、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21.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国家部署,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县为单位开展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评估。建立省级专项督查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责任编辑:银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