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0-03-10 10:16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企〔2020〕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财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生产(原有生产企业扩能改造)、转产(生产线由生产其他产品改建),扩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产能、提质增效。

  二、建立健全医药储备制度。将省级医药储备规模增加到2亿元,主要用于医用防护用品、相关药品等储备,省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贴息。市县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医药储备制度。

  三、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纳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1.6%。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要按政策要求降低担保费率。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六、各市县建立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要对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发生的疫情防控业务风险进行相应的补偿。

  七、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积极推进政府合同融资,打通银企融资通道,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帮助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风险,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服务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规定,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支持。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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