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分区分级
科学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0-03-10 10:22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0号)、《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分区分级科学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级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领导下,根据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疫情风险等级地区划分的动态调整情况,落实分区分级精准管控要求,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一)低风险(三类,以下同)县(市、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原则,全面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二)中风险(二类,以下同)县(市、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尽快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三)高风险(一类,以下同)县(市、区)要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护人员、公共事业运行一线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必要出行,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稳妥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四)暂未恢复道路客运服务的县(市、区),不得阻碍其他非高风险县(市、区)发出的客运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地。

  (五)班线客车从高风险县(市、区)返程回到中、低风险县(市、区)时,不得载客。

  (六)开往湖北省、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2号)执行。

  二、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城乡道路运输经营者树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要严格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交运明电〔2020〕84号附件)有关规定,分区分级做好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场站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和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售票、乘客测温和信息登记、发热乘客移交、从业人员和乘客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包车要在客车后两排设置留观区域。出入疫情中、高风险县(市、区)(不含途经)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包车,要将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严禁客运班车、包车在途经的疫情中、高风险县(市、区)上下客。

  三、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扛牢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2号)和相关规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城乡道路运输经营者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托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者接驳运输规定,强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提升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对农民工返岗包车,要强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强行驶路线规划、车辆检测维护、司乘人员培训、运输过程监控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营安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和信息共享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违规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运输环境。

  2020年3月4日

责任编辑: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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