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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工业生产厂房认定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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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0-01-18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查询到湖南省人防办关于工业生产厂房的定义: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建筑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工业厂房除了用于生产的车间,还包括其附属建筑物。 想请教下省人防办领导,有块科研用地,主要做生物农业研发及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要建一栋用于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仓储的生产厂房(之前规划主管部门做修规图审批时把“生产厂房”改名为“实验车间),此厂房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免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的工业生产厂房? 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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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人防法规制度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民用建筑与否,应结合用地性质、规划条件等进行认定。具体范围按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