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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商品房地下车位安装新能源车辆充电盒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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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9-09-05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是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小区的业主。近期,为响应国家号召,购买了一辆上汽大众新能源车辆,依据河南省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文件,需要在地下车位安装上汽大众配套充电盒。本小区地下车位区域其他业主已经安装了四个充电盒,但本小区物业以《人防法》和《消防条例》禁止本人安装充电盒,理由是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区域,密闭空间禁止安装充电设施等拒绝同意安装。这种说法,本人无法接受。在消费末端禁止安装充电盒的禁令与国家和河南省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出的新能源车辆发展政策背道而驰,成为阻碍新能源车辆发展的主要原因,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予答复!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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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不能把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与加强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相对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在地下停车场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对地下停车场负有消防安全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也规定:“九、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国家人防办印发的《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住宅区的地下停车场是半封闭环境,且经常有人员往来,如果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巨大的安全事故。对包括人防工程在内的地下停车场进行充电设施施工改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详情可咨询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人防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