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咨询: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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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9-09-03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下河南省事业单位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有文件吗?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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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你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职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职工即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该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如职工配偶、父母是农村社员或城镇居民,职工所在单位可分别报销一次职工的配偶、父或母一人次的往返路费。”请向当地财政部门或你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