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咨询: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问题 |
---|---|
提交日期 | 2019-08-22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是河南省漯河市人,我公婆是一位小学人民公办教师(职称:小学高级),1965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2月退休,2017年3月1日死亡,为教育事业付出三十二年,我想咨询下抚恤金赔偿标准是多少?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19-08-29 |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财政厅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向后的基本离退休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