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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各地精细化管理城市,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省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省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省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省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九)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情况,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拟订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2.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管理。

  3.与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第五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

  (二)法规处。承担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城市与建筑设计处(河南省抗震办公室)。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地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拟订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核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改革发展处)。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全省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责任,核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

  (八)城市建设处(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指导全省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全省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和节水城市创建;拟订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承担河南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科技与标准处(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承担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情况;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城市管理处(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承担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拟订、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全省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指导全省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执法监督处。指导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和执法装备管理,对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承担行政处罚职能及相关行政强制职能;承担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放管服”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49名(含单列编制1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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