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三定”规定

分享: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省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省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省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省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含煤矿)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省辖市、直管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省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河南省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地震局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编配情况提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消防员招录计划,组织实施或受应急管理部委托组织实施招录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才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宣传训练处。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不含消防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含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五)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

  (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市县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七)火灾防治指导处。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地方性消防法规草案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八)防汛抗旱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非煤矿山安全监督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煤矿抢险救灾工作。

  (十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处。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全省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四)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省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五)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重大政策研究、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的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普法工作,承担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等有关工作。

  (十六)规划处(科技和信息化处)。编制全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宣传训练处等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机关行政编制221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由副厅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工程师2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4名、应急指挥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第七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