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挂河南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动监管创新,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中央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防控金融风险,提升防控风险能力。
第四条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有关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联络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豫分支机构;引进省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河南,推动省内金融机构“走出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全省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省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期货市场发展。
(四)牵头负责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五)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监督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配合中央驻豫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属地金融监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省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八)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地方金融大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的问责机制。
(九)负责全省地方金融行业人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全省金融行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市县金融工作部门法治建设;研究分析金融形势、金融政策,提出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银行保险处(地方金融机构协调处)。拟订全省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驻豫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合作;组织推进全省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设立和改制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重组及重大事项;拟订全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和监管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驻豫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全省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资本市场处。拟订全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省企业上市(挂牌),协调推动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服务期货市场发展;拟订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权益类交易场所发展和监管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中央驻豫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监管工作;承担河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地方金融监管一处。负责拟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行业改革和发展,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金融工作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六)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负责拟订全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行业改革和发展,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负责全省典当行的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金融稳定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非法保险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协调反洗钱、反假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负责信访稳定工作;承担河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信息科技处。承担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地方金融大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监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研判;负责全省金融业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工作,承担门户网站、公众号建设和技术维护。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工作;指导地方金融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经济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第七条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