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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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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9-05-27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几个问题:1、农村被拆迁房产评估标准依据是什么?2、被拆迁房产评估后的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公示、告知被拆迁人?3、被拆迁房产评估价值产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吗?提出异议向哪个部门提出?4、地方政府可以强拆农民的房产吗?如果强拆如何处理呢?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1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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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
回复内容 | 你好,土地附属物赔偿价格由当地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